首页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配置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报事项实施第三方专家评审,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式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一机一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由中文甲、乙(甲、乙分别代表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并向发证机关报送所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信息。配置时限由发证机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公开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