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将予以注销: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执业许可(或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终止的;

相关诊疗科目被注销的;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配置的;

未按照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配置相应设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三项导致配置许可证失效的情形,申请机构及负责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仍需使用该设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