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