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发布 根据2014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