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项目建议书;
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投资者资信证明;
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