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