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及附件施行之日,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文化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
附件: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