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
第三条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更变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并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