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