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