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报批程序
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