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