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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国税局公告。 第十五条 完成选定手续后,省国税局应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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