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未履行与省国税局签订的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