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完成选定手续后,省国税局应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