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