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3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