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 第二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第二章 前提条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聘请的专…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且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 第四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 第五章 运营安全专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领域。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组织遴选确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中的专家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聘请,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协助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合规性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权根据评估监督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监督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通试运营的线路视同已初期运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市×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