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