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