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