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