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聘请的专家不得与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存在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