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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区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原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应尽快恢复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不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安置区,可使用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 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安置区应设置专(兼)职人员和专门设备进行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对安置区粪便应定期清运,进行集中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安置区内废弃的杀虫剂及其容器等废物应集中收集,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 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安置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区内环境整洁、安静,加强宣传和管理,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置区的规模与布局,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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