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