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安置区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原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应尽快恢复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不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安置区,可使用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