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安置区医疗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包装、临时贮存、处理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