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安置区应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