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安置区应首先考虑利用现有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若不具备条件,安置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消毒后达标排放。不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 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应避免对下游相邻安置区的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居民安置区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