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安置区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以满足过渡期内集中处理废水、废物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废水处理、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达到可靠、稳定、实用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