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