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