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