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