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产;
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