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