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