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