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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按照下列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空间布局: 第二十二条 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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