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禁建边界;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