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规划背景;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规划图件和图则;
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