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规划背景;

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规划图件和图则;

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