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