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对乡(镇)土地利用的调控;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