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第四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第四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图书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