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图书出版管理混乱的;

所报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