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经催告仍未参加的;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