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