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引用法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