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