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选题,具体包括: 第四条 编辑制作出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工作和生活经历的重大题材作品,实行统筹规划、归口审批,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立项手续。经批准立项的选题,出版前… 第五条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相关单位出具选题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核批: 第六条 期刊重大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按本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申报重大选题备案,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进行。 第八条 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规范填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转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第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自备案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含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审核时间),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的备案批复文件,两年内有效;备案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及出版物修订再版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专业分工安排重大选题出版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版资质和编辑能力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版;应当严格履行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高质… 第十三条 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是落实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前置把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所属出版单位申请备案选题的内容导向质…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涉及重大选题范围出版物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 第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重大选题备案执行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视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