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专业分工安排重大选题出版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版资质和编辑能力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版;应当严格履行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严格执行选题论证、“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