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期刊重大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按本条相关要求执行:

期刊首发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主要反映本领域工作,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的,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期刊刊发涉及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文章,经所在大单位或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地方期刊刊发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内容的文章,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审核同意后出版。

由期刊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应存档备查。